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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虹口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交通肇事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庭上双方就肇事逃逸司机是否可以获赔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段某保险金106168.80元。

去年10月4日晚,段某经车主刘先生允许,开着刘先生的车到安徽,由于车速过快,段某将路上行人郭某撞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经当地交警现场勘验,认定段某在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充分行使注意义务,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过错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死者郭某在公路上活动,超过了行人行走空间,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嗣后,段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6168.80元,另外支付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被赔偿方不得再追究段某的任何责任,放弃对段某的诉权,被赔偿方恳请法律部门给予最大谅解,对肇事方(段某)从轻从宽处理。

保险拒赔

之后,段某得知肇事车车主刘先生为汽车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拒赔后,段某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段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的性质,比如段某是否醉驾、实际驾驶员是否是段某、实际驾驶员是否具备资格等,故依据《保险法》规定对不确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故在没有免责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对段某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中,对被告无异议的急救费等共计66168.80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赔偿协议内容反映,段某向死者家属支付8万元是希望得到死者家属谅解并请求有关部门从宽处理所体现的弥补方法,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故其要求保险公司以此金额为标准进行赔偿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目前城镇生活水平发展情况结合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次要责任亦有过错的客观事实,法院酌定该项赔偿金额为4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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