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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领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人员须知

(一)享受逐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须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年6月20前应向社保局提供由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当年36月份出具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保局将从7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须知:

(1)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时间为每月的120日。

(2)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格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已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收入达到或超过失业保险金);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三)因工伤致残逐月领取残疾退休金或补助费人员,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应向社保局出具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保局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经查实后予以补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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