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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稳定运行,近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就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我市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通知规定,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率和工伤发生率实行上下浮动。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支付率是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人次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

据悉,有下列情形的费率下浮:未发生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工伤发生率低于0.4%(含0.4%)且支付率低于40%(含40%)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但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准费率。有下列情形的费率上浮:工伤发生率低于1%而支付率高于100%;或工伤发生率高于1%而支付率低于100%的,缴费费率均上浮1档;工伤发生率高于1%且支付率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年内发生工伤事故因工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但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未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不浮动。浮动费率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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