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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调整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日前,从宜宾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今年宜宾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规定作出新的调整。

据介绍,从今年起,每年10—12月缴纳次年1——12月的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缴费的,视同中断参保,按中断参保后续保办法办理。在校大、中、小学生原实行按学年度缴费办法,从2010年起统一调整为按自然年度缴费。2010年的续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10年4月30日,个别因特殊原因影响及时办理的,其续保缴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5月31日。

据宜宾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2010年参保缴费标准公布较晚,本年度5月31日前新参保人员按全年标准缴费,自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6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人员,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当年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当年门诊统筹待遇。2011年起,新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6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缴费标准也做了一定调整,在校大、中、小学生,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20元;18周岁以上个人年缴费标准160元;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104元。如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低保家庭中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人员;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抚养人的人员等由政府全额补助。

住院医疗报销最高标准调整到了600元/次,其中,在校大、中、小学生及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三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次。18周岁以上人员,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30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仍按《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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