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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上调

县社保部门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4万元。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关于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的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4万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14万元以下的住院医保费用,个人的承担比例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在职职工自己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4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在职职工自己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8万元以上至14万元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元调低到每人每月6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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