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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约有18万城镇居民可参加“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温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厉秀珍透露,《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10月1日起试行,市区居民可在9月1日至10月25日到所辖社区和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并从10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市区居民必须是:温州市区非农户籍;尚未参加温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年满18周岁(不包括在校生);城镇非从业人员。已享受异地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市区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区居民医疗保障参保范围。据悉,参保居民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450元。按规定,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由财政全额补助;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后的住院费或患特殊病种(包括1.器官移植后的抗体排异治疗;2.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的门诊费,将在标准范围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居民个人承担5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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