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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工伤(亡)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按照不同级别,每人每月增加80元至230元不等。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提高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标准,根据工伤(亡)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将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将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据伤残程度标准有所不同。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规定,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则与供养亲属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5元。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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