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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本市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正式开始。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相关细则及业务操作办法。明确了不得申报办理补缴的四个时间段,同时对于虽然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如果存在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养老保险的,也确定可由用人单位出面进行补缴。

相关细则中明确,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这4个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而对于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所属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再办理补缴手续。

而在业务操作办法中特别指出,除了个人存档者可进行养老保险的补缴外,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等进行补缴。

同时,操作办法中还首次提出,对于已经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者,如果其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又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的,可同样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补缴后,再行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据了解,这部分人员通常会因为养老保险的断档,使得其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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