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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及保险责任的分配方法, 可将再保险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 根据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 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及预约再保险

  1.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平时并不存在再保险合同关系, 只是在有必要进行分保时, 原保险人才临时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建立起再保险关系。在临时再保险中, 原保险人对于某一风险是否实行分摊, 以及分摊额的多少, 都是根据自身业务、自留额及危险的性质来决定, 以一张保单或一个风险单位为基础, 逐笔与再保险人协商。再保险人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业务。临时再保险一般适用于业务量少, 保险期限和限额事先难以把握且签订再保险合同又不经济的保险业务。

  2. 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又称固定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 并确定分出人和接受人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有分出和接受的再保险方式。原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限额自动将保险业务转入再保险公司, 而再保险公司必须接受, 双方均不能对业务进行选择。目前, 再保险市场上大多采用这种方式。

  3. 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 是介于固定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是由再保险当事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 确定再保险的各项条件, 凡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 原保险人有权依合同进行分保, 也可以决定不分保。但原保险人一经办理分保, 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不能进行选择。预约再保险对原保险人来说具有临时再保险的自由选择权, 而对于保险人来说, 与固定再保险相同, 无权进行选择。预约再保险多用于火险和水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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