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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否符合工伤四项保险待遇?

精彩案例外来从业人员刘忠是某公司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多处受伤。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忠工伤致残程度五级。刘忠因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刘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刘忠不服一审判决的其中一项是工伤四项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四项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之一,由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构成,发放额度按照发生工伤的残疾等级和年龄确定,上海市有统一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未为外来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承担。本案一审判决刘忠工伤四项保险待遇为7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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