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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被保险人年龄在75周岁(释义见6.1)以下的交通工具(释义见6.2)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1.3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3),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释义见6.4)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释义见6.5)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6)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2.1所述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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