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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缴费不宜劳资协商

  贝弗里奇曾说:“为老年人提供的待遇,其性质和范围最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保障中最难决定的问题”。自从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其根本目的就是让一个辛勤工作一生的人在年老时可以保障基本的生活。

  据媒体报道,在深圳某上市公司工作十几年的70余名员工在退休时却发现企业动了他们本应该享受的“奶酪”,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的标准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致使他们的退休待遇少了很多,这对于任何一个进入退休年龄,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来说,都会产生愤恨,要知道这是他们的养命钱。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永远不变的旋律,但企业的运行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更何况是一个久负盛名的上市公司?但更可悲的是违法者竟然可以堂而皇之享受既得的违法利益,而利益受损者却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无奈之下只能起诉社保局的不作为,社保局也有不少的苦衷,本来编制只有700多个,加上雇员和临聘人员共计1400多人,却要管理600万人的养老保险,900多万人的工伤保险,900多万人的医疗保险,所以认为单纯靠政府部门来监管,难以一一监管到位。既然没有能力监管到位,是否就应该把本不应该包揽的权力还出去?

  一百多年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英国雇主们就认为,只要工伤赔偿金完全由雇主负担,那么赔偿金的管理就应继续由雇主管理。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最大问题是缴费人(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对基金应该由谁管、怎么管都没有发言权和监督权,更没有对涉及自己利益的社会保险法律、政策制定的发言权。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完全由政府控制,而政府角色混乱,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基金的收取者、管理者、投资者,还是监督者。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了目前社保基金行政监督严重不足,社会监督基本缺失的现状。

  一个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体系应该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法定的养老保险体系,二是企业的年金制度,三是个人养老储蓄。第一个层次是强制性的标准,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前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深圳计划修改养老保险条例,缴费标准可能不再强制要求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来缴费,而以劳资双方协商为准。我国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第1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该条例得以通过,不是任何一个地方立法想改就可以改的。至于说社保部门人员不够,是否可以将一些收取费用等事务性的工作剥离出去,将基金投资交给专业的信托机构?至于每月发工资的数额有所不同,在电脑网络普及运用的今天,一些简单的计算应该不是难题。对于没有足额缴纳的,社保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出手要重。在养老保险的第二个层次———企业年金,就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空间了,企业年金的丰厚与否,决定了企业的吸引力大小。第三个层次由公民个人的行为决定,体现了对自己负责的原则。

  在资强劳弱的今天,在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极其不发达的现实背景下,把法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交给劳资自由协商,既不合法,也会形成资方向“底线”竞争的局面,与深圳政府2010年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着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似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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