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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满60周岁农村有户籍老年人享受基础养老金与子女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也做了相同的挂钩规定。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现将建立挂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各试点县(市、区)在执行挂钩规定时,要注重把握适度原则,既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承担家庭赡养责任,又要体现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让广大农村居民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基于此,建立挂钩关系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确定为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在同村居住的子女,包括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已嫁的女儿。若应当参保缴费的子女确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参保缴费(或参保后没有能力续缴保费)的,应按年度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确认,报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其父母可享受(或不停发)基础养老金。子女在经济好转时应当参保缴费,并补交各申请年度最低标准以上的养老保险费,申请年度补缴保费政府不予缴费补贴。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把握、执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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