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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指南》,根据规定,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携带《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原始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申报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均按我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按人民币形式申报,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如本人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携带本人护照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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