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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癌症”病人车祸身亡事件,保险公司是否要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车辆及车辆所有单位赔偿死者家属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一名在兰州工作的四川籍男子,因身患肺癌来到老家四川疗养,却没想在他与家人乘坐轿车出行的途中与一迎面而来的中型客车相撞,9天后,该男子因医治无效死亡。当其家属向肇事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对方却称该男子属癌病死亡,拒绝赔偿,其家属只好将相关责任方告上法庭。那么,法院又会怎样认定呢?

事发:癌病患者遇车祸身亡

因患肺癌,在兰州工作的张德军决定回老家四川进行疗养。2005年6月,张德军在其妻子及另两名亲友的陪同下来到四川,同年6月25日,当他们驾驶小轿车行驶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一小镇时,与迎面而来张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9天后,张德军因治疗无效死亡。对此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中型客车司机承担全责。

肇事者:死因不是交通事故拒赔

而车主称,2005年8月3日,广安市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的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是,“张德军系晚期肺癌广泛侵润转移肺部严重感染,致使各组织器官缺血缺氧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他还说,即使他的车有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因为他投了保。无奈,张德军的家属将肇事车辆车主及车辆所有单位四川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余元,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法院:车主保险公司都得赔

2006年9月30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为:“张德军的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伤是致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记者获悉,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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