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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损险高保低赔引纠纷不断

车主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82个月,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15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间,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标的车辆受损严重,经过评估,车辆修复需6万元。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6万元,但其却给予以下答复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4.2万元,而修理费为6万元,应推定全损,因此应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4.2万元进行赔付。李某则认为,购买保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现车辆全损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如推定全损则应赔付15万元。双方意见无法协商一致后,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算,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约定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虽然车辆是按15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4.2万元,保险法不允许通过保险获利,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4.2万元。保险合同都约定,车主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新车价投保或者按折旧价投保。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建议车主在投保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投保方式,也提醒保险公司向车主解释清楚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障车主的自由选择权,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对于近期个别媒体有关高保低赔的争论,有关专家认为,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对于车主来说,按实际价值投保比较容易理解,但目前基本都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多长,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一辆车不管是使用了几年,车辆的实际价值是降低了,但是零件的费用却没有大的变化,一旦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时候,更换的是新零件。所以车主要按照新车购置价购买保险,只有这样,在车辆部分受损时才会得到足额赔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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