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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肇事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

近日,前旗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责任人李某因未投保交强险,承担了交强险责任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袁某驾驶的电动车碰撞,造成袁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与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28590元,袁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依法应先由李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李某、袁某按照责任大小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袁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补助535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18000元由李某承担50%计9000元,共计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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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强险 摩托车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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