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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是社会中的热门话题,人们需要从医疗方面保障自己经济和人身的安全。从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了。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我国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从参加医保当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将累计计算。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则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将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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