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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新增1123人符合职工医保慢性病待遇享受条件

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经医疗专家委员会评审,今年十堰新增1123人符合职工医保慢性病待遇享受条件,从1日至10日进行网上公示,通过公示人员每月可享至少200元医疗补助。

据了解,目前,十堰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职工仅有六七千人。今年年初,经过慢性病职工申报,专家审核,1123名慢性病职工被新纳入享受范围。为确保公开属实,市医保局将该类人员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月1日至10日,举报电话为8629015。经公示后未受到举报的人员,可正式享受慢性病待遇。

根据十堰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规定,结核病、晚期癌症、高血压病三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抗排、慢性病毒性肝炎、血友病、红斑狼疮等11种病可享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

补助定额标准为:晚期癌症400元/月、结核病200元/月、高血压病三期200元/月、中风后遗症200元/月、冠心病200元/月、重症糖尿病200元/月、慢性病毒性肝炎300元/月、血友病400元/月、红斑狼疮400元/月、肾透析500元/次,肾移植术后抗排根据病情确定。

办法还规定,慢性病人的门诊治疗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到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到指定门诊购药,使用指定专科药品范围内用药。目前,十堰慢性病定点就诊机构为:太和医院、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与柳林门诊、茅箭医院、花果医院、武当山特区医院、红十字医院、市疾控中心结核所。此次新纳入待遇享受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居住地点,自愿选择二至三家慢性病门诊就诊取药。年度末,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向市医保局申报。

待遇享受时,慢性病人只能按照一种费用补助定额标准享受待遇,如果其患有两种以上的慢性病,经批准后可在其中最高一种慢性病费用补助定额标准内自行调剂用药。慢性病人在门诊治疗时,定额以内的费用还可享受一定比例报销,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报90%,其他慢性病报85%。

参加职工医保,患上以上慢性病的职工,可于每年一月份向市医保局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医疗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医保局审批确定后就可享受申报慢性病相关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除癌症、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手术抗排外,其他慢性病须每年进行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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