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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人身保险,即团体保险,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

  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

  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为死亡残废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死亡则给付全额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伤残则根据不同伤残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付全额或部分保险金。

  凡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都可作为被保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该险种具有手续简便、收费低廉、经济保障较大等特点,投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金额,确定后中途不可更改。

  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为条件,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单位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投保人汇总交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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