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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患白血病理赔碰壁 告母校一审败诉

大学生患白血病因保险合同代理纠纷,将所在学校告上法院,索赔20余万元保险损失(本报曾作报道)。昨天,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生的诉讼请求。但该生从校方得到3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今年21岁的王阳(化名)是常州武进人。他诉称,2003年7月,他考入南京林业大学南方摄影学院。入学报名时,摄影学院在收了学费后,又向王阳收了4年保险费120元,由学院代他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险,该险种的保额为每年6万元。

  去年7月,王阳被诊断患有白血病,为此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事发后,王阳家人向南方摄影学院要了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付王阳保险金5000多元,原因是当初南方摄影学院只花30元,给王阳投保了1年,且王阳在1年保期内,也未按保险单上的要求连续住院。

  王阳不满意理赔结果,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白下区法院。后经该院调解,保险公司给付王阳保险金3.5万余元。

  王阳认为,由于南方摄影学院未及时将保险单交给他,使得他不知道保险单上的“在保险期内要连续住院”的要求,致其应得的6万元保险金,仅得到3.5万余元。此外,也由于南方摄影学院未按承诺,给他办理4年保险,才使其损失了保险金18万元。今年5月底,王阳将南方摄影学院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4年保险损失20余万元。

  昨天,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南方摄影学院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本案中的学生团体住院保险合同的期限为1年。被告摄影学院作为受托方,为原告代办这一保险合同1年期满后,因原告患白血病,不符合延续投保条件,才致使摄影学院无法为其办理续保手续。所以,摄影学院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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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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