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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管理中心内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计划处、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管理处、科技信息处、资产保全处、稽核处、客户服务处等10个部门,垂直管理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异地贷款、沈北、苏家屯、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等12个管理部。

  主要职责1.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须知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职工符合本条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须知职工在偿还所购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借款(或抵押)合同原件;⑥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⑦近期(3个月以内)《银行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⑧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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