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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一、办理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217号)。

2、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委[2007]42号

二、办理凭证

参保人员需提供由杭州市民政局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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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参保人员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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