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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

  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保险责任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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