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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何不能追偿肇事者单位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醉酒驾驶单位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肇事者与单位同时追偿?

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原告对肇事者单位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市保税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为其所有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内,物业公司员工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尹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带安全帽且酒后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审理查明王某非工作时间醉酒驾车,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尹某12000元,王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赔偿尹某50200元,物业公司对王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履行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的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有权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费用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尽管对车辆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但并非实际侵权人。据此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对物业公司的赔偿请求。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四种情形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利,一定程度上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实践中不应当无限扩大追偿主体范围,否则将违背该条例的立法初衷。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严格把握追偿条件、追偿范围、追偿主体等要件,平衡保险公司、受害人与致害人三方利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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