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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银川市东联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过少、所签协议有失公允,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5月23日下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银川市东联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但未当庭出结果。

据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杨某讲,2003年5月,他购买了一辆车号为宁A/10378的货车,挂户在银川市东联某公司名下。为保险起见,2003年5月,他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货车购买了机动车辆全损险等七项险种,并按要求交纳了全额保险费10645元。然而,三个月后,其货车在固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两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货车不得不停运7个月。2004年2月4日,他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赔付协议书,从该保险公司领到了71000元赔款,并把其货车开出修理厂继续经营。

损失惨重的杨某在向有关保险方面专家和律师咨询后,认为他与保险公司报签的协议有失公允,遂于2004年9月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赔付协议书,并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再支付保险赔偿金74629.69元及合理施救费7600元。

兴庆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杨某诉称情况属实,其货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在保险期内。原州区交警队给事故双方出具的调解书上认定损失总金额为363004.92元,宁A/10378承担40%%(即143217.9元)。

经过审理,兴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赔付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了该赔付协议,并判决该保险公司再支付保险赔款17927.67元.

判决后,杨某以“原审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再付17927.67元保险赔款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计算方式有误”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该保险公司也以杨某的货车超载等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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