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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该如何弄清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呢?

一些投保人在拿到保险合同后,没有仔细看就把它放进抽屉,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事故都能获赔。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不可能将所有事故都列为可赔。判断是否理赔,主要还得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两大条款。尤其是后者,列明了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前,陈先生的妻子买了一款万能险,并附加意外医疗及住院费用险。去年8月,她因意外流产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后者的解释是流产属于责任免除部分。

原来,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险,均会明确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等,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而陈先生的妻子因意外流产,就处在责任免除范围内,所以无法获赔。由此可见,责任免除对投保人而言事关切身利益,只有事前将此项条款了解清楚,才能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投保。

当然,除了投保人自己要多加留意,保险公司同样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的责任。因为新《保险法》规定,除了要在保险条款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保险公司还需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哪怕在条款上作了标示,也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即无法令责任免除产生效力。

如几年前,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标示。后来,李某不幸出险,其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赔。但受益人不服,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之自己该事项属于拒赔范围,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对责任免除作了标示,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另行说明除外责任条款,因而须承担起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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