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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中不幸被刺身亡 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斗殴中不幸身亡,此种情形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责拒赔?近日锦江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李先生支付其儿子相关保险赔偿金20万元。

李先生的儿子是某公司职员。2009年12月,该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员工综合保险协议》,为包括李先生儿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去年4月,李先生儿子因琐事与梁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动手,在互殴中,梁某用匕首刺中李先生儿子的胸、腹部,致李先生儿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也因此被法院判刑。事发后,李先生儿子就职的公司代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等资料认定的事实,被保人身故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7条(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原告李先生认为梁某与他儿子之间事故的发生,系梁某主动砸酒瓶对他儿子进行威胁,进而双方发生打斗所致。李先生的儿子没有希望也并非故意挑衅导致被杀害,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先生儿子与梁某发生口角、斗殴,而被梁某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杀害的免责情形。根据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李先生儿子与梁某系因琐事发生口角、斗殴,在互殴中被梁某故意伤害致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儿子首先动手打伤梁某,其后积极主动地参与打斗,系因自身的故意行为而导致被刺身亡的理由在刑事判决书中并未得到直接的阐述和认定,故仅凭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说明李先生儿子身亡系因其自身的故意行为所引起,且李先生儿子对自身的被杀害,也并未存在积极追求的意思表示,被告认为李先生儿子身故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故其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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