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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具有贵州省户籍、居住证、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人员该如何补缴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有什么具体规定?其补缴的方法有哪些?下面保险网就为大家详细讲述。

贵州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具有贵州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1.编制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2.军人: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

3.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4.原编制内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1、补缴年限: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办理补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扣减),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推算确定。其中,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足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

2、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3、个人账户:办理补缴完毕,参保人个人账户随同补建(含利息),计账比例2006年6月底前为11%,从2006年7月起为8%。

4、参保时间:以补缴年限往前推算的最早时间确定为参保时间。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本人档案资料记载的入伍时间确定。

5、出生日期认定:以参保人原始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无出生日期记载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6、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两个或两个以上补缴条件的,只能选择按一个条件补缴参保。

7、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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