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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时意外溺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

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王先生是家里独子,其父母均为聋哑人。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

因此,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王先生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这等于囊括世间所有重大疾病。

于是,王父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保险金及相关利息,同时将该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列为被告。一审败诉后,王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模拟辩论

因为王先生没有告知肾病史,保险公司对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拒赔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引起多方争论。

观点一王先生溺水身亡符合意外伤害险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

王先生未告知曾患肾病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增加保费,且其死亡与病史无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加重投保人王先生的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

观点二王先生故意隐瞒了病史,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王先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肾病史,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意外伤害险保险范围仅为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死亡、残疾等,疾病所致伤害不在保险范围。王先生系因救人而溺水死亡,该意外事件与其既往病史没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病史解除合同的条款,加大了王先生的责任。王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保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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