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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失业保险 规定(草案)》目前已经拟定完成,现已进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阶段

沈阳:失业农民工拟享生活补助

《沈阳市失业保险 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经拟定完成,现已进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阶段。

农民工失业保险首进政府规章

与目前正在施行的《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相比,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定》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提到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

《规定》提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于补助的具体金额,沈阳市劳动部门表示生活补助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等同,可以完全满足农民工的日常生活。

同时,《规定》还提到,对于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应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破产企业强制清偿失业保险费

《规定》的又一大亮点是对于破产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

《规定》中提到,破产、关闭企业不能因为破产拖欠失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从资产变现的预期年化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一些小企业,个别老板破产后欠缴失业保险,导致员工的权益不能保障。”沈阳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规定》还要求,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挪用

《规定》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对于基金的利息,《规定》中明确规定,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将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预期年化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同时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将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中。

《规定》强调,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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