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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职工可先行到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厦门市社保中心近期出台规定,在没有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先行到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据厦门市社保中心介绍,以前对于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肇事者逃逸的,一定得等找到肇事者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工伤职工才能得到赔偿,这样导致工伤职工先行负担过重。

为此,厦门市社保中心规定,对责任已经认定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已满一年的,可先行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厦门市社保中心还推行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统一记账结算的便民服务措施,采用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免去参保对象治疗期间要垫付工伤治疗费用造成的经济负担。

另外,厦门市社保中心与全市25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3家工伤保险辅助医疗器具配置协议机构、1家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签订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书》,引导规范工伤协议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康复治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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