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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金先生在投医疗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饮酒史,保险公司拒绝对其进行理赔,双方因此发生诉讼。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15日,金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前往上海瑞金医院检查身体,经化验显示肝功能生物指标异常。17日,金先生又前往上海长海医院就诊。19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金先生住院治疗43天,前后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

2006年1月23日,大病初愈的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原来,金先生曾在4年前投保了一份“理财通”分红终身寿险,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综合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着“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毫升”。也就是说,金先生投保时已至少有一年饮酒史,而金先生却对此进行了隐瞒。4月25日,保险公司以金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金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金先生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金先生则认为,长海医院病历记载的饮酒情况是他因对疾病恐惧所作的陈述,事实上他饮酒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而且,保单上饮酒情况的选择是保险代理人所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情况,金先生在保单上签字确认时应将饮酒情况的错误填写内容予以纠正,且金先生事实上并非如保单上填写的不饮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损害。由此,法院认定金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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