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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对外发布

日前,《新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对外发布,新疆将在塔城、阿勒泰、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克州等五地区先行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按照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除了各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外,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再次补偿。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

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将实行地州级统筹,大病保险资金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结余、年度提高筹资标准中统筹解决为主体,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民政救助资金等为补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增长进行合理调整。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

此外,方案还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报销 大病医疗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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