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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五月二日,一家人和亲朋好友们开着车子去玩,可没想到,开到象山一段上坡路时,马先生的妻子操作不当,车子后溜,撞到了停在后面的轿车。她赶紧下车看,眼前的一幕让马先生妻子后悔不已,车上21岁的女儿在不停地流血。

“坐在后面车子上的女儿死了,两辆车子也都坏了。”经鉴定,马先生的妻子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马先生想起,去年十月八日,他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同时还投保了交强险。

于是,马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可是遭到了拒绝。为此,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马共计55余万元。

“按照合同,死者是保险人的女儿,这种情况我们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

在这份保险合同上,在免赔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也就是说,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对此,马先生颇为不解,自己签合同时,怎么就没看到这条规定,况且买保险就是为了应对这些不测风险的,关键时刻保险公司怎么就不赔了呢?

原告代理律师称,马先生的女儿不管是相对于车主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明显的第三者。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在签订保单合同时,被告没有就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保险条款。

昨天,从宁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他们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马先生一半的死亡赔偿马及其他损失,共计保险金额30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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