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有关汽车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保险案例

汽车保险自从推出以来,在保险市场上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也带来了相应的纠纷问题的发生,下文将选择一则有关于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汽车保险案例,来具体进行分析。

汽车保险案例简介

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

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99年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

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保险公司所持观点

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保险价值为620000元,是按照当时的重置价确定的。由于该车辆投保时已经使用5年多,到出险时使用年限已经超过6年,按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全车被盗或被抢劫,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按保险价值每年折旧10%计算,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按60%折旧。)依此,投保人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没有620000元,而是620000元*(1-60%)即248000元,以此为基础,扣减15%的免赔率,实际应赔付210800元。

保险金额496000元,是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的依据,也应该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计算依据。保险费就是依据保险金额结合一定的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越高,承担的保险责任就应该越大,赔款就应该越多,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投保时双方根据车辆的具体车况协商确定的,车辆有加速折旧,也有延缓折旧的情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汽车车险理赔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购买车辆第三方险呢?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