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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要诚实,骗保两万五千元惹官司

一起关于保险的案例被成功的侦破,为了引起更多人的思考,接下来就一起来看这起案例的相关消息。近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成功破获一起骗保案。投保人陈某的黑色尼桑轿车在未购买车损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随即找到某保险公司的朋友李某,两人通过各种手段为事故车辆购买了车损险,从而骗得2.5万元的理赔金。

  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如下,去年9月24日23时,某保险公司新接到报案称发生了交通事故要求理赔,自己的黑色尼桑轿车和一辆奔驰车发生刮擦。事后,陈某顺利拿到理赔款。而后该员工张震在审计时,发现照片上的出险车辆和投保车辆在外形上存在细微的不符现象。

  案发以后,当事人做了这样一件事情,那就是他在4S店找到同样车型进行投保。去年12月,该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风险监控岗员工张震在审计当年9月24日的一个保险理赔案件时发现,照片上的出险车辆和投保车辆在外形上存在细微的不符现象。

  随即,张震询问该车辆的车主陈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但当时陈某拒不交代事实。于是,该公司迅速将此案件移交给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事后,据陈某供述,去年9月23日凌晨,自己驾驶的一辆黑色尼桑轿车和一辆奔驰越野车发生刮擦。当时自己的车没有办理车损险,无法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他马上托在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做保险代理业务的朋友李某为他帮忙办理车损险。

  陈某交代,发生事故第二天,他到4S店找了一辆与自己的车型一致的轿车,把自己的车牌用双面胶粘在该车的车牌上,并拍下了照片。随后,他拿着照片找到该公司朋友李某,并在其协助之下,购买了该公司的车损险。几天后办理完车损险的陈某,编造事故发生时间,最后顺利得到了2.5万元的理赔金。

  他们或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日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周警官称,陈某和李某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保险诈骗罪。按照相关规定,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他们将于近期把此案移交检察机关。

  据悉,目前李某已被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撤销其在该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资格。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周警官也提醒广大市民,车辆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寻求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千万不能抱侥幸心理,违反国家法律。

  最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该工作人员称:私家车主在投保的时候应及时根据车辆和自己情况购买车辆相关商业保险,这样就不会在发生事故后,给自己造成无法承担的经济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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