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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找不到第三者只赔7成合理吗

2008年3月25日,樊先生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车停在小区里。晚上11时左右,车辆突然起火燃烧,小区保安发现后虽进行施救,但车辆还是完全烧毁。面对突如其来的火灾,樊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向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3月26日,经消防支队现场鉴定该起火灾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看着烧毁的爱车,樊先生想到自己买了车辆保险,应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以减免自己的损失。于是,樊先生拿着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此案,通过对受损车辆的多次勘察,对受损车辆定损为50590元。

但保险公司在对樊先生车辆定损同时,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有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规定,减免了30%的金额,这样就意味着樊先生将有1.5万元的损失得不到理赔。对此,樊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保险公司在应有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况下才可实行30%的绝对免赔,而目前保险公司并不能出具法律依据的确认第三者存在的文件,仅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现场物证提取清单》显示存在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并不能确认存在第三者责任人。

在樊先生与保险公司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理赔意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5月8日单方面通知樊先生已经结案,扣除30%绝对免赔。保险公司张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樊先生车辆的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是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的零件残骸,这是火灾存在第三者责任人的最佳证据。在无法找到第三者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30%绝对免赔规定。另外,之前双方依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例》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核算,并签署《机动车辆定损协议》,因此可以看作是该案件结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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