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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07年底出台政策,新增三类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新疆2007年底出台政策,新增三类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4月18日,针对三类人办理参保过程中咨询较多的身份确认问题、补费问题、待遇问题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杨勇对办理过程中集中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根据去年出台的新劳社养字[2007]57号文件规定,新增的三类人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且在国有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领取一次性复员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军队干部及退役士官且在军队服役满10年以上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大集体企业职工且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问57号文件所指的原大集体企业职工是如何确认的? 答原大集体企业职工是指由计划、经贸等政府部门批准成立,职工由计委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招工招干指标,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且有实际工作年限的原大集体身份职工。不具有大集体职工身份的人员不属于57号文件参保补费的范围。

问如何参保补费? 答原国有单位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原则上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原国有农牧企业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2003年7月1日前按新党办[2003]19号规定办理,2003年7月1日之后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原大集体企业职工1986年10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8%的费率补费;1993年1月1日以后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符合参保补费人员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费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问如何核定待遇? 答对符合参保补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往的一律不予补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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