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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没有车牌证的机动车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者穆某一下需支付70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记者9月11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作出判决,驳回穆某诉讼请求。

据悉,穆某缴纳的保险期限为2007年12月4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3日24时止。2007年12月8日,在穆某车辆没有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牌证的前提下,王某驾驶穆某的保险车辆并载穆某一起行至密云县时与一辆桑塔纳牌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桑塔纳乘客蔡某死亡,穆某与桑塔纳驾驶员罗某身体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穆某与王某赔偿罗某、蔡某经济损失70余万元。随后,穆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合计29.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穆某所有的被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公司据此不同意向穆某赔偿,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王某驾驶无正式牌证,又无临时通行牌证的被保险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故驳回穆某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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