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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伤待遇养老保险劳动仲裁

自1997年3月开始,银川市民冯女士在宁夏某建材公司从事塑钢、铝合金门窗的焊接、安装工作。该建材公司与冯女士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每过一年签订一次,但公司从未给冯女士缴纳养老保险金。

2006年5月23日,冯女士上班时不慎被暖气片砸伤右脚,当她提出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补助时,公司仅支付了1700余元医疗费,她并未享受到工伤待遇。为此,冯女士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

今年12月,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立案查明,冯女士已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以后,该单位并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冯女士其他工伤待遇。

经审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冯女士与该公司最终达成调解,由该公司支付冯女士工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4万余元,并为冯女士补缴了养老保险金。

现行劳动法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相比,两者均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新劳动法还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新劳动法比旧劳动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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