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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的王女士新车买来才1个月左右,办完保险,还没来得及领取正式车牌就出了车祸。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车子临时牌照过期,是无牌车为由拒赔。

王女士不服,起诉到法院。昨天,宁海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有违公平原则。

临时车牌过期遭保险拒赔

去年11月2日,王女士一拿到新车,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从次日起1年有效。

同年12月,王女士的朋友驾驶她的奥迪,在附近一村庄撞到了围墙。当时奥迪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因此交警认定,王女士的朋友驾驶无牌车辆,应承担事故全责。

事后,王女士共花费修理费等4万余元。

车祸后,王女士通知了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拿出合同,指出其中的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

而且王女士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以及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处都签了名,说明保险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拒绝理赔。

双方协商多次无果。今年8月,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昨天,宁海法院一审判决此案。

主审法官说,车主投保是为了事故后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关于无牌车不赔的内容,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与临时号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无临时车牌并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法官也指出,王女士在投保时尚未取得临时牌照,可保险公司也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这表明保险公司承认无牌投保的效力。

法官说,虽然王女士临时号牌过期,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不能否认其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女士车辆修理费等4万余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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