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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底,上海市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而在2016年伊始,上海市出台了新的产假规定:上海市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假,共计128天。新规定还规定了新婚夫妻的婚假天数(共计10天)和配偶陪产假天数(10天)。上海产假最新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上海市产假最新规定,及生育保险的报销规定。

2017年上海产假共计128天

1.产假共计128天

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2.配偶陪产假10天

而原先3太难的晚育护理假,也增加至了10天,并改名为“配偶陪产假”。据了解,对于陪产假的假期天数,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最终为了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的照顾,将配偶陪产假延长至10天。

3.提倡生育2个子女

上海市政府提倡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再生育子女:

1)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 双方婚前均为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夫妻,可再生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奖励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资源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16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享受相应奖励。

2017年上海婚假共计10天

除了产假规定外,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对上海市婚假天数做了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之外,新婚夫妇还可享受7天婚假,共计10天婚假。

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流程

在上海市生育的夫妻,若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可按照下图流程申请生育保险报销。具体报销条件、报销标准,可参考《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标准、领取流程》一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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