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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成功调解银行代卖保险纠纷案

原来,在09年3月曹某到一银行准备存2万元一年定期,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存定期不如买成一种名称为“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不但每年有8%的高收益,还能对投保人的人身风险有一定保障。曹某以为这和存款没有两样,在没有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凭着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很爽快的签订了保险协议。直到今年3月,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又收取她今年的2万元保险费时,她才恍然大悟这个保险是要每年2万,连续缴5年的品种。如不按期缴纳即构成违约,要扣除违约金7000元才能解除合同。仅靠打工维持生计的曹某根本无力承受5年内缴纳10万元的保险费,在绝望无助时,经人提醒遂到工商机关12315中心申诉。

面对消费者的指控,银行方面声称他们代理保险的业务人员是严格按照程序对投保人尽到了告知义务,没有夸大、隐瞒和误导的违法情节,并坚称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各持一词又时隔一年,执法人员转而对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认真研读。正如申诉人所言,在由她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上,没有“每年2万,连续缴纳5年”的文字。尽管在附页材料上的不明显处有“10年期5年限缴”的字样描述,但执法人员认为,保险费的缴纳金额和缴纳年限是保险合同重要的条款,本就应该在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当页显著位置给予清晰无误的书面告知,也正是因为这个重要信息披露得“犹抱琵琶半遮面”,才致使投保人产生了重大误解。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至少存在较大瑕疵。而后,经过执法人员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退还曹某所缴纳的保险费,该起保险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卖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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