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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

《通知》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会应当在学习、解释、落实公积金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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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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