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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死亡算不算工伤引争议

【编者按】49岁的杨某本是龙泉一公司的勤杂人员,今年1月上班时突觉身体不适,请假后猝死家中。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引发家人不满。

9日上午,龙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长达1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庭审现场,杨某的母亲作为原告,认为儿子的死因是在工作上突发疾病,具有一定因果联系。而被告方却认为杨某负责的清扫工作和突发疾病有无直接关系目前尚无依据,若只根据死因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证据并不充分!

成都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居盛作为公共报告人亦参与了此次庭审。公共报告人是案件审理的第三方力量,从独立于当事人和合议庭的第三方视角,充分发挥客观、中立的协调优势,当庭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双方参考,合议庭在评判后决定是否采纳。据了解,公共报告人参加诉讼,这在龙泉辖区内尚属首次。

张居盛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表示,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不准确,基于独立的判断和专业知识,我觉得被告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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