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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时期,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颁布实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美国等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

存款保险种类

存款保险一般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存款保险限额

从发达国家存款保险的限额来看,大多数国家对投保的存款规定了最高限额,即不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提供赔偿。对每个存户的最高限额,美国为10万美元,2008年金融风暴时存款保险限额临时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大多数欧盟国家将存款保险限额设定为2万欧元,2008年决定各成员国在危机期间存款保险的上限最少应为5万欧元。

存款保险方式

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瑞典等国对存贷机构吸收的存款实行强制保险。德国和瑞士等国则基本上是自愿保险。美国则是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制度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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