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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首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纠纷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胜诉,保险公司被判赔付人民币17.5万元。

此案缘起一名律师的严重失职。2002年9月,竞业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公司签订了一份盖有竞业所印章的《聘请律师合同》,由朱某代理虹乔公司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然而,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竟然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致使虹乔公司直接遭受了17.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为此,虹乔公司将竞业所和朱某一起告上法院。鉴于朱某的重大过失,法院判决竞业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17.5万元。

竞业所很快作了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律师执业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保险事故是朱某未经律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引起的,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不能予以赔付。

为此,竞业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赔付虹乔公司经济损失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已明确认定,朱某接受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私自行为,其对虹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律师事务所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竞业律师事务所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此,法院支持竞业所的主张,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赔付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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