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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保险适新交法保险公司赔四万

昨天,石景山区法院对本市首例因商业险转化为强制险而状告保险公司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司机唐先生的赔偿费用4万元。唐先生在新交法实施前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因事故发生在新交法实施后,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但保险公司提出,唐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并非强制保险而拒绝理赔。法院认为,新交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已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新交法的调整,遂做出上述判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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