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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免责险是否跟随一起呢

买二手车除了车况和手续外,还得注意二手车的汽车保险免责条款。就因为买二手车时没有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而吃了一次“亏”。一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但保险公司却说,我们说了的,只是当时的车主不是你。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倒车撞倒脚手架

引发多米诺效应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天色昏暗,又下着小雨,视线不清,货车屁股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又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村里好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顿时好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

几天后,运输公司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至于其它的如电视机、电脑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免责事项是否“随车走”

对于这个“免责条款”,王师傅说他是一无所知。那么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向他说明过了吗?保险公司爽快的承认:没有。因为当时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都是黑体加粗显示,投保人徐先生也签字并作出申明。而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延续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法庭判决

保险公司赔给原告3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还是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

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有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自然有义务向原告明确说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都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免责”这回事。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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